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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发展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发展的意见
(津政办发〔2008〕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保监发〔2007〕11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就推进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机构建设,推进多方面合作,建立功能齐全、体系完善、创新能力强的保险市场体系
  (一)加强法人机构建设。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制定的《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津财金〔2006〕22号),吸引和支持法人机构主体落户天津滨海新区;鼓励保险公司研究以股权为纽带的银保综合经营模式,支持有条件的机构争取政策,探索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新途径。
  (二)支持建立职能中心。支持保险总公司在津设立产品研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支持各在津保险分公司积极争取保险总公司在津设立总部以及资金运用中心、信息中心等职能中心。
  (三)深入开展战略合作。继续加强并切实搞好与各有关保险集团或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相关部门要组织落实好战略协议有关内容。
  (四)加快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更多具有创新意识的保险公司来津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在津保险总公司走向全国,形成服务全国的机构网络。
  (五)着力发展中介市场。支持资本充足、内控管理严密、市场定位明确的保险中介机构集团化发展,建立全国性销售和服务网络;推动保险公司与专业中介机构在产品开发、市场拓展、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深层次合作;引导保险中介机构创新销售渠道,探索兼业代理连锁经营模式,推动非关联性产寿险公司交叉销售保险产品,拓展农村市场。
  二、发挥部门职能,完善配套政策,积极发展重点业务和创新型产品
  (一)做好科技保险试点工作。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企业、保险公司的协调与沟通,完善并落实配套政策,支持中国人保财险、华泰财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以及平安养老保险等公司做好科技保险产品开发与服务试点工作。
  (二)做好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贯彻落实《人口计生委中国保监会关于确定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地区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3号),制定和实施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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