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
(一)文书档案的数字化全文;
(二)会计电算化材料及会计档案管理软件;
(三)永久期限照片档案的电子版及数码相机拍摄的数字照片;
(四)其他音频、视频形成的电子文件;
(五)业务档案中形成的电子文件。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同时收集其元数据和背景信息。
第十一条 资料的收集范围:
(一)本单位的重要文件汇编;
(二)本系统上级或下级编印的出版物;
(三)与本单位主要业务有关和业务报刊和出版物;
(四)政府公报等政府公开信息;
(五)新闻媒体关于本单位有关情况的报道材料;
(六)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论著、论文及其他作品。
第十二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本机关形成的基建档案、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的档案保管期限分别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资料暂行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实物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电子、声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相应内容的文书档案执行。
第十四条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五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六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