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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8]14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和省档案局关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已经省档案局“省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了便于本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本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或配合落实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本机关文件材料具体的收集门类: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专门档案(会计档案、人物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和录音、录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凡是本机关制发的法规政策性及重要的业务文件材料,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主要文件材料,本机关关于机构、人事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以及上级、同级和下级关于重要业务的批复、来文、来函、请示等文件材料属于永久保管;其他归档的文件材料属于定期保管。具体参见附件《文书档案分类方案与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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