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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2008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要按有关要求,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有条件的地方要不断加大投入,扩大培训规模,提高补助标准,降低农民的培训成本。各地要按照《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财办农〔2007〕64号)的要求,严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对培训单位收费的管理,培训单位的收费标准既不能超过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也不能高于当地同类培训平均收费标准。

  (三)加强督导检查。要切实加强对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督导检查。省阳光办每季度要对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组织1次抽查,省辖市阳光办每季度要对各县(市、区)阳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1次全面检查,检查和抽查将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样、直接走访学员或学员家庭等方式进行,并将检查和抽查结果在全省通报。省、省辖市、县三级阳光办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信息监管系统,定期了解培训和就业情况。

  (四)严格奖惩措施。对于工作规范、监管得力、成效显著的地方,省阳光办要增加其下年度培训任务和补助资金;对监管不力、出现问题的地方,要减少其培训任务和补助资金。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培训机构,除追回违规项目资金、取消其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资格、2年内不认定为培训基地外,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问题缓报、瞒报、不报或由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与培训机构联合套取阳光工程资金的县级阳光办,要按照农科教发〔200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转变工作作风。各级阳光办和项目管理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农村、培训单位和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查找和解决转移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阳光办要对管理干部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主动组织培训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订单,在培训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和整理劳务市场需求信息,通过农业信息网络、职介机构、新闻媒体及时传递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尽量减少农民转移就业的盲目性。

  附件:1.2008年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阳光工程培训任务数

  2.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短期培训专业备案表

  3.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进度月报表

  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监管登记表

  附件1
  2008年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

单 位

培训任务数(人)

郑州市

15500

其中:中牟县

1500

开封市

13000

洛阳市

21000

平顶山市

16000

安阳市

15000

鹤壁市

5500

新乡市

14000

焦作市

10000

濮阳市

11000

许昌市

15000

漯河市

8000

三门峡市

7000

南阳市

20000

其中:邓州市

2000

商丘市

24000

其中:永城市

3000

信阳市

24000

其中:固始县

3000

周口市

25000

其中:项城市

2000

驻马店市

21000

济源市

5000

合 计

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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