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2008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8]6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业厅制定的《2008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五日
2008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
(省农业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顺利实施,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推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科教发〔200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民转产转岗就业技能为重点,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原则,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培训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强化项目监管,狠抓培训质量,着力打造品牌。通过提高标准、公平竞争和有效激励,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和农民技能层次,促进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2008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完成职业技能培训27万人,转移就业率达到90%以上,转移就业的单位必须用工规范、职业稳定、工资收入有保证、就业环境好,省外单位月工资不低于800元,省内单位月工资不低于650元,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6个月。
三、任务分解
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阳光办)根据各地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培训转移工作开展情况、资金安排情况等,研究确定2008年各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的培训任务。
四、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一)培训对象。必须是具有农村户口、年龄在16周岁以上、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劳动的劳动力或普通初、高中毕业回乡青年。
(二)培训时间。培训时间原则上为20-180天。对已培训结业的,其培训时间达不到20天的(最低不低于15天),县级阳光办要按月填写《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短期培训班备案表》,并与《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进度月报表》一起报省辖市阳光办,省辖市汇总核实后报省阳光办备案。各地全年30天以内培训比例要控制在30%以内。
(三)培训内容。职业技能培训仍以目前用工量大的机械制造、电子电器、焊工、计算机应用、驾驶与维修、服装缝纫与加工、建筑装饰、餐饮旅游服务等行业技能培训为主,同时加强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手工业、农村服务业等相关技能培训,引导学员就地就近转产转岗就业。要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多的优势,鼓励建筑行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建筑类专业技能培训要把建筑基础抗震知识、房屋结构抗震理论和方法、房屋抗震加固、抗震结构改造等施工技术纳入培训内容。
五、资金安排
(一)培训补助资金。培训补助资金用于阳光工程的学费补助。今年共安排资金1.3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扶持8480万元,省级财政配套3600万元,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财政配套1420万元。为支持商丘、周口、驻马店、信阳等黄淮四市开展培训工作,中央和省级培训补助资金对黄淮四市(含辖区内重点扩权县(市))按人均450元标准予以安排,其他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按人均445元予以安排。黄淮四市(含辖区内重点扩权县(市))财政按人均50元标准予以配套,其他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按人均55元予以配套。
(二)培训补助方式和标准。1.培训补助方式。全省统一实行发放培训券的形式对学员进行补贴,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培训券以省辖市为单位统一印制。2.具体补助标准。依据培训成本,对不同工种、不同培训时间的培训实行差别补助,原则上以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为单位。在培训补助资金限额内按以下标准执行:培训时间20天补助150元、30天补助200元、60天补助300元、90天补助400元、120天补助500元、150天补助600元、180天补助700元。出国、出境劳务培训和耗材多的培训专业和工种可在上述基础上由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阳光办酌情提高补助标准。
(三)工作管理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省、省辖市、县(市、区)根据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需要,分别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管理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