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8年市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添置任务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8〕82号)
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为市区人民办实事事项的通知》(扬府发[2008]1号)精神,现将2008年市区环卫设施建设和设备添置任务下达如下:
一、建设任务
(一)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的建设任务
1、 市区新改建垃圾中转站6座,新改建公厕18座,新设置垃圾桶400只,新添、更新果壳箱600只(套)。
2、改造垃圾运输车的防污水渗漏装置,添置道路高压冲洗车3辆、道路清扫车3辆。
(二)市建设局(综治办)、房管局的建设任务
1、市建设局(综治办):在城市建设和综合整治时,按规定要求同步建设环卫设施。
2、市房管局:督促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建设时按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环卫设施。
(任务分配情况详见附表)
二、奖惩措施
为确保2008年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市政府将采取以下奖惩措施:
1、把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纳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考核;
2、继续采取“以奖代拨”的办法,对广陵、维扬两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奖励,其奖励资金与同年度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以奖代拨”资金一并发放,奖励标准为:
⑴新建1座垃圾中转站奖励50万元;
⑵新建1座一类公厕奖励8万元;
⑶改建1座公厕(旱厕改建水厕)奖励4万元;
⑷新添垃圾桶1只奖励150元;
⑸新设置1只(套)分类果壳箱奖励200元。
3、以下几种情况不予奖励:一是未完成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区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159号)规定的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任务的,不予奖励;二是乡镇的环卫设施建设任务由各区督促完成,不予奖励;三是市综合整治办、市房管局、房屋开发企业以及各区相关部门按规划新建设道路、住宅、市场的配套环卫设施建设应纳入工程项目概算之中,不予奖励;四是未经市城管局和市环卫处审定认可,以及建设标准不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