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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吸引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来扬创业。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人员,带省级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扬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经认定,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创业资金资助。市创业投资公司经研究论证后可参与风险投资,市担保中心帮助进行贷款担保;创业创新成效显著的,择优给予持续资助。对优秀人才所承担的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六大人才高峰”、“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省资助的,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资助。
  第十一条 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国(境)外智力,开展国际合作项目。鼓励国(境)外高层次优秀人才以多种形式为我市提供长期或短期服务;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咨询、讲学、兼职、短期聘用、项目合作、技术攻关、人才租赁等方式灵活引进国(境)外智力。对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或聘请国(境)外经济技术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的用人单位,由市政府给予每个引智项目1-3万元补助。用人单位因聘用外籍专家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创建各种类型的引才聚才科研载体。对年度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共性及关键技术平台、博士后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市政府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相关部门在扬设立国家级科研、检测、认证等分支机构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资助。对有博士后进站(中心)工作的企业,按合同完成情况,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研发成果已完成的,奖励5万元;研发成果已应用于小批试产的,奖励8万元;研发成果已应用于批量生产的,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与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在职培养各类紧缺人才,组团赴国(境)外培训高层次优秀人才。市区每年选择10-20名培训对象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经费资助,资助标准视具体培训项目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加大以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为主体的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和激励工作力度。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向工业支柱产业尤其是新兴产业倾斜,向外市来扬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倾斜,向扬州传统文化、传统工艺、现代服务业人才倾斜。市级专家一次性奖励标准提高到5000元。“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从第三层次晋升为第二层次、第二层次晋升为第一层次,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10000元。每年组织市级以上专家疗休养和健康体检,对特困专家进行慰问,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市专家管理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在职专家的考核,考核优秀的,由市政府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信息资料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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