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帮助引进的优秀人才改善住房条件。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条件的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由政府投资建设专家楼供其居住或当其在市区购房时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项条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购买政府提供的限价商品房或当其在市区购房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上述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在扬服务5年以上的,可享有房屋的完全产权。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可采取经济适用房的形式和标准建设人才公寓,租赁给外地来扬的优秀人才临时居住,其租赁价格可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下浮15%执行。
第六条 对优秀人才购置汽车进行补助。对年薪(包括工资、奖金等收入,不含个人资本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超过30万元(含)的高级科技、管理人员以个人名义购置自用汽车的,按车辆购置附加税50%给予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申请人购车当年上缴个人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额的3倍。
第七条 切实解决引进的硕士研究生以上优秀人才的子女入学、配偶工作等实际困难。硕士研究生以上优秀人才子女入学问题,由用人单位报所在地教育、人事部门,协调安排到同一层次学校就近入学。其配偶原有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配合用人单位帮助安排进性质相同的本地单位工作;没有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行消化落实。
第八条 不断提高优秀人才的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为引进的优秀人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优秀人才辞职、离职来我市企业工作的,如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无法转移的情况,可以由用人单位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在扬工作期间其来扬前的工作年限视同已缴费年限。
第九条 加大力度引进创新创业优秀人才(团队)。对来扬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外地优秀人才(团队),市政府每年评选出5-10名业绩突出者,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20万元的创业资金资助。博士后完成科研课题出站后,继续留在我市设站企业工作的,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起,由市政府每年给予2万元的科研资助,可连续资助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