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扬府发〔2008〕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扬州产业发展急需的市区各类企业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的政策扶持。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优秀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市投资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五)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科研单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
(六)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人才;
(七)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含高级技师)或硕士学位人才;
(八)我市工业支柱产业,尤其是新兴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引进的急缺的优秀技术、管理人才。
第四条 建立引进优秀人才的津补贴机制。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引进后能为引进单位服务5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7个月的两院院士,按实际在扬服务月数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5000元;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条件、引进后能为引进单位服务5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7个月的优秀人才,连续三年按实际在扬服务月数分别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4000元、3000元;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条件的人员,在创办企业一年后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七)项条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优秀人才,连续三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1800元、1000元;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条件的人员,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起,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生活补贴,可连续补贴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