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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

  (八)大力发展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实施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贯彻《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严肃查处房屋租赁中的违规行为。出台我市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实施办法,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建立“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制定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民把中小户型住房向低收入家庭出租。
  (九)多渠道筹措住房保障资金。我市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1、市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3、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4、社会捐赠的资金;
  5、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公众监督。
  (十)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1、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老住宅小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每年给予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启动资金;
  2、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解危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3、要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后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于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老住宅小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6、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7、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8、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十一)明确工作职责。住房保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各辖区政府,市房管、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物价、人防、教育、地税、工商、总工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并作为年度重点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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