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多渠道筹措房源,逐步加大实物配租占廉租住房保障总户数的比例,从目前的10%逐步提高到30%左右。政府每年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指标中配建250户左右的廉租住房,同时收购小户型的二手房。
(三)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从2008年起,政府每年建设1000套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社会供应,以确保中低收入者能够买得起住房。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坚持政府部门组织实施,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保本微利、控制对象、公开公平,确保每年开发建设量达到上年度住宅新开工面积7%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公示、审批、轮候制。
(四)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与特定对象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分别享有相应权益的普通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主要面向市区部分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暂时因困难购买不了完全产权的申请人家庭,优先解决市区旧城解危搬迁户和拆迁户。
(五)完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制度。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落实《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指导有条件的单位为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并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规定,用好管好住房公积金。积极完善贷款通道和支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消费的公积金贷款,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的支出条件。健全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逐步提高覆盖面。
(六)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按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面积7%的要求,建设农民工居住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开发园区可按上述用地要求集中建设民工宿舍,解决就业农民工的居住问题。
对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批准可购买或租赁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对新就业人员主要采取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住房租金。
(七)继续实施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2008年-2010年,基本完成380万平方米的整治任务,切实改善老住宅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实行综合整治的老住宅小区,必须做到边整治边落实管理,杜绝重整治轻管理的现象,实现老住宅小区的长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