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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
  根据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的有关要求,结合扬州的实际情况,从2008年开始,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对本市区符合政策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发放租赁货币补贴、给予租金核减、配租廉租住房、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形式给予保障,本着先低后高的原则,按计划、分年度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在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形式,逐步解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008-2010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000套,25万平方米(其中共有产权住房300套, 1.8万平方米);廉租住房700套,3.5万平方米。
  对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继续发放购房政策性补贴。
  所有在职职工都应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补贴。
  根据老住宅小区年久失修、基础配套设施缺乏以及其居住群体多数为中低收入家庭等实际情况,继续开展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落实长效管理,延长住宅使用寿命,切实改善这部分居民的居住环境。
  积极探索解决常住我市并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切实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三、保障进度和要求
  根据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必须明确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分层实施,从低到高,有序推进。2008年重点解决低保、特困家庭的住房困难,做到应保尽保;2009年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范围;2010年在解决低保、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形式,逐步解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四、保障措施和政策
  (一)调整廉租住房保障补贴标准。根据我市住房保障规划,及时调整保障范围和对象,在2007年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的基础上,2008年将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以后逐年提高标准,到2010年拟将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同时,根据房屋租赁市场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租赁补贴标准。2008年每月每人每平方米仍补贴16元,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适时适度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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