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种子经营范围问题
依据《
种子法》等法律规定,下列两种情况无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一是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二是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四、关于农药经营范围问题
农药经营主体继续执行《
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法提交危险化学品批准证书。
五、加强农资经营主体监管
进一步完善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和退出制度,实现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交易行为、竞争行为和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一) 建立健全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制。各级工商机关要将农资市场、农资连锁店和其他农资经营者的监管责任落实到科(处)、所、管理员,层层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监管内容和责任,切实建立和完善对农资经营主体的监管责任制。
(二) 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各级工商机关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的农资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督促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执行进销货台账、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质量卡、农资商品质量责任书等制度,对农资连锁经营企业要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六统一”的要求规范经营,完善巡查日记,建立农资经营主体的信用档案。
(三) 加大对农资交易市场和农资商品的巡查力度,省局决定将农资经营主体作为风险一级企业进行监管,并在综合业务系统软件中予以特别标注,全省范围内共享有关信息;工商所是辖区农资经营主体的第一监管责任单位,要按照省局下发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方案》和《个体工商户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规定的频次加强巡查,及时录入巡查信息。
(四) 加大查处打击出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工作力度。各地要加强对农资商品的检查和检测,对农民反映、群众举报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经营假冒伪劣农资商品以及无证照经营农资等违法行为,要立即予以立案查处;对已经查实的重点违法案件,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和曝光,提高农资监管执法的震慑力,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