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6.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连锁经营企业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
具备上述连锁经营条件的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应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总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配送中心和门店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未经登记注册的,不得以“连锁”名义经营。
1.总部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
(1)能够证明具有若干个门店和配送中心的材料(总部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复印件;总部全资或者控股设立的公司,提交能够证明其全资或者控股的相关材料;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提交总部与其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2)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下发的《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材料格式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规定提交的文件材料。
2.配送中心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
(1)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的决定;
(2)企业登记材料格式规范规定提交的文件材料。
3.门店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
(1)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2)门店为企业的,按照企业登记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关文件材料;门店为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118号)提交相关文件材料。
(四)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
连锁经营总店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以连锁方式经营化肥”;配送中心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以物流方式配送化肥”;门店经营范围核定为“化肥零售”。
(五)连锁企业的年检
总部除按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提交年检材料外,还需提交配送中心和所有门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关于非连锁方式经营化肥问题
对采取非连锁方式经营化肥的,应直接面向农户,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化肥零售”,其中属于个人资本的,依申请可按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