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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农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农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工商发〔2008〕48号 2008年4月17日)


各市、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国家发改委与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4〕1号)、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农市发〔2003〕1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发挥工商部门的职能作用,支持农资市场发展,规范农资经营主体准入行为和经营行为,结合全省实际,现就农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化肥连锁经营问题

  结合我省实际,鼓励企业以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方式经营化肥。化肥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经营权等方式,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商品流通方式,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以下简称“六统一”)是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企业要遵守国家关于连锁经营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以下要求申请登记注册。

  (一)连锁的形式

  化肥连锁可以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也可以由总部参股设立或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经营。以上两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经营中共同存在。

  (二)连锁的条件

  1.连锁经营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门店组成,其中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不少于2个;

  2.总部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3.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可以是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公司;

  4.门店可以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也可以与没有资产关系的总部签订连锁经营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经营,连锁经营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的有关规定。与总部签订连锁经营合同的门店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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