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根据《扬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和《扬州市市区政府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财综[2008]11号),认真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做好资金的筹集、使用工作。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市财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统计等相关部门商研后报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08年市区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条件是上年度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750元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供应对象范围。对于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老职工(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于已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现在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可以申领购房政策性差额补贴;对已申领过单位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房政策性补贴,对已申领过购房政策性补贴的家庭也不得再申请单位一次性购房补贴。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共有”形式。对市区部分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暂时因困难购买不了完全产权的申请人,实行“产权共有”形式。申请人可以依照规定购买不低于50%的产权,另部分产权由政府采取租赁的方式给予保障,租金按市场租赁价格标准执行。申请人须在5年内一次或分期按其购买时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购买属于国有产权面积。如5年后购买属于国有产权面积,按市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重新确定的价格执行。
(十)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生活水平,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控制在60-70平方米。按照高起点规划设计、高标准建设管理的要求,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质量。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管部门组织建设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对不符合成本构成项目和支出的不得纳入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市房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国土部门会同市房管等部门商研报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也可以纳入城市廉租住房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