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必须坚持结合市区实际,满足基本住房的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解决;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积极参与;坚持严格检查考核,确保落实到位。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四)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也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点内容。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即在覆盖20%以上的市区居民家庭的前提下,按照市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使绝大多数依靠自身无法解决住房问题的市区困难家庭能够得到政府扶助。对符合市区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做到应保尽保。市区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五)制定住房困难和保障面积标准。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市区人均居住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提高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2008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下,力争到2010年后,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制定的市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要能够适应基本居住需要和有效保障的要求,与实物配租标准、市场住房供应情况相协调,使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能够租到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相一致的住房。2008年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使用面积12平方米)。市区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扬州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2008年市区确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12平方米、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6元的标准发放,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市区低保、特困无房家庭,按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足额发放租赁补贴;对于人均现有住房使用面积未达到市区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的,按两者面积差发放租赁补贴;对于租住公有住房的市区低收入家庭,实行租金减免,减免幅度一般在50%左右。市房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房地产信息网的功能和作用,积极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房源信息,使其租到合适住房。
(七)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数量。新建、收购廉租住房,要考虑低收入家庭分布,方便低收入家庭成员工作生活。要加大廉租住房配建力度,2008年市区在杉湾花园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235套,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度,优先考虑市区低保、特困无房家庭中孤、老、病、残等特殊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