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8]84号)
邗江、广陵、维扬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
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建立健全市区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断加强和改善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和政策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解决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扬发[2008]1号)要求,把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以满足市区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大力推进包括市区直管公房、改制企业自管住房在内的城区危旧房改造和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着力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目标任务。2008年,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家庭,采取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的形式,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应保尽保,其中,对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应补尽补,对低保、特困范围内的孤、老、病、残等无房家庭,以实物配租,并通过租金核减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750元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取提供购置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或发放购房政策性补贴等形式实施住房保障,其中,提供用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置的经济适用住房1000套,实行购房政策性补贴应补尽补。2009年,对市区低保、特困无房家庭实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10年,对市区低保、特困无房家庭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08-2010年建设廉租住房700套、经济适用住房3000套以上,基本完成市区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老小区综合整治任务,使低保、特困家庭住得上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住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基本实现 “住有所居”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