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生猪检疫检验,规范肉品经营管理秩序
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要严格按照《
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检疫规范》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切实做好宰前、宰中、宰后检疫检验工作,屠宰检疫要按照规程与屠宰同步实施,检疫率要达到100%,坚决杜绝不合格猪肉产品上市,严厉打击未经检疫无证无花肉品上市的不法行为。建立上市肉品可溯源制度,一旦发现上市肉品不合格,应即进行无害化处理,并通过溯源,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严禁检疫人员对非定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杜绝“点外宰杀,点内滚花”的不法行为。凡对私宰肉检疫滚花,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检疫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直至追究其相应责任。
各定点屠宰场要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配备经培训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按照检验项目,做好检验记录,对检出的问题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齐抓共管,确保上市肉品合格。
各地要加强对生猪屠宰、销售人员的管理,对从事生猪屠宰、和销售的人员登记造册,实行定点定员管理。对新刀手从业要严格控制、严格审核,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组织实施,所有刀手必须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个人健康证、定人、定点、定经营方式方可经营;对屠宰场从事屠宰、批发肉品的人员,实行定员、定岗、定点管理,不得随意流动。
三、齐抓共管,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
商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工商部门要对生猪屠宰、加工、冷藏及肉制品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查处非法屠宰和无证经营,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农林部门负责生猪防疫、售前检疫和屠宰检疫、检验工作,负责对猪肉“瘦肉精”的检测;卫生部门要对屠宰场环境卫生、工艺流程和屠宰、检疫、销售人员的健康状况及肉类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场的治安管理,同时严厉打击阻碍、抗拒执法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暴力抗拒屠宰管理的案件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宣传媒体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猪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积极做好公众健康知识普及工作,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提高公众肉品安全意识。同时对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加大对违反犯罪分子的震慑力,确保城乡居民的消费知情权,积极营造和谐安全的肉品消费环境。商贸及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殊规定》的要求,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凡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猪和出场不合格肉品的行为,要依法对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严格查处,情节严重的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相应责任,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肉品流通市场秩序。
四、建立健全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