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全面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严格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学校及福利院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商发[2007]174号)执行。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并收取寄宿费,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四)办理身份证收费。公安机关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项目。
(五)农民建房收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建设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婚姻登记收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离婚登记过程中只能收取每对9元的婚姻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
(七)计划生育收费。除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区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内容的通知》(宁政发[2005]91号)规定收取社会扶养费外,不得强制收取任何费用。对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免费政策。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开具准生(准育)证明、出生证明和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手续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八)殡葬服务收费。对农村殡葬服务收费,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6]147号)执行。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要明确相应的服务内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既要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又必须严格控制成本加成,公开进价等成本资料,并事前提供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内的服务清单,由丧属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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