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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8]43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区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加强了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有效遏制了涉农乱涨价和乱收费行为,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民不合理负担仍然较重,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反弹苗头。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增收,决定对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对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予以取消或废止;价格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要对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规范,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二、清理整顿的界限

  (一)农村用水收费。清理整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费收费秩序,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农民使用本集体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为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取水的,以及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自治区有关部门规定限额的,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农村用电价格。农村用电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农村生活用电、生产用电,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2008年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商发[2008]19号)和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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