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工业职业学院高职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8]45号)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
你院《关于提高学费标准的请示》(宁工职[2008]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 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8]76号)规定,自治区和各市、县(区)上半年一律不得出台任何提价项目,下半年除国家出台的调价项目和城市污水处理费外,也一律不得出台新的调价项目。据此,你院高职学费标准今年暂不作调整,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0]16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