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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专利服务中心有关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专利服务中心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专利服务中心有关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8]47号)


自治区专利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自治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宁专办发[2008]12号)和《关于自治区专利查新及知识产权和标准检索分析收费标准的请示》(宁专办发[2008]11号)收悉。为了规范我区专利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委托人和知识产权鉴定、科技查新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与专利查新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外省收费标准,结合我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与专利查新工作开展的现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所属的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和宁夏知识产权和标准检索分析中心,在自治区境内向委托人提供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和专利查新及知识产权和标准检索分析服务,属有偿服务。可收取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和专利查新及知识产权和标准检索分析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二、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和宁夏知识产权和标准检索分析中心,向委托人提供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和专利查新及知识产权和标准检索分析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三、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和宁夏知识产权和标准检索分析中心,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收费时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并按照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准则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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