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8〕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实施《
就业促进法》,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要求,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援助力度,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文件精神,现将2008年度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的责任部门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人均年收入19200元以上的单位,按每人每年300-500元的标准向单位筹集,共筹集600万元。由市地税局在9月底前落实到位。
二、组织市级机关、市直各事业单位、部、省属、驻扬单位干部职工,按每人一个月收入(含各项补津贴)的20%的标准进行一次性专项捐款,筹集400万元以上。此项工作由市级机关工委负责督促各单位完成。各单位将捐款于2008年9月份收齐后直接缴市级机关工委,由市级机关工委汇总后缴市财政局。
三、各区筹集465万元。按照属地管理和财权、事权相一致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补贴经费,由市与区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9:1,即市财政承担90%,区级财政承担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