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北安小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函
(宁价费发[2008]4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报送《关于北安小区营业用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报告》(宁住建司字[2008]45号)收悉。现将北安小区经济适用住房以及营业房价格构成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4]130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宁夏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北安小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我局核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我局在对北安小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核定时,严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定价原则,将北安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和营业房的全部开发成本进行了统一核算,即:管理费不超过成本前四项的2%,利润不超过成本前四项的3%。为此,北安小区营业房的收益全部用于弥补住宅销售亏损和配套工程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