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淘汰落后钢铁产能促进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通知
(办字〔2008〕67号 2008年6月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钢铁工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之一。当前全省节能减排形势严峻,为切实加快淘汰落后钢铁产能,促进钢铁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全省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省钢铁工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钢铁工业取得长足发展,2007年全省钢产量达到10706万吨,连续7年居全国首位。与此同时,全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取得积极成效,全年淘汰落后炼铁能力569万吨、落后炼钢能力675万吨;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板带比达到534%,宽厚板、冷轧薄板、涂镀层板等高端板带类产品产量增幅远高于全省钢材增速;企业组织结构进一步改善,一批技术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的大型企业迅速成长。
但是,全省钢铁工业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尚未根本解决,一些问题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产业集中度低,大行业、小企业问题突出;自主创新能力不强,高端产品产量明显不足,品种质量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资源、能源、环境约束不断加剧,产能过剩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在我省现有主体装备中,仍有相当部分炼铁、炼钢和轧钢能力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
当前,全省钢铁工业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大淘汰落后力度,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不仅是解决钢铁工业即期发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大起大落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全省钢铁工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转变、建设钢铁强省的战略抉择。
二、当前加快淘汰落后钢铁产能促进结构调整的主要任务
(一)坚决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在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和2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已基本淘汰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除用于铸造的小高炉在经国家核实后暂时保留外,加快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的淘汰步伐。在继续抓好差别电价、水价政策落实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在信贷、供电、供水、运输、矿产资源等生产要素配置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使落后产能彻底退出市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对不能改造升级的落后工艺装备,要及时拆除和废毁,不得对外转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