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08〕19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
三、资金来源
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锡部省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中央和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企业),由其自行解决;市、区属企业,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再通过市与区按企业级次在体制中结算或委托征收机构代为征收以及其他渠道列支解决,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会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江阴市、宜兴市根据当地情况研究解决。
四、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
持证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部省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