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农村地区用工特点,有的放矢的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车站、广场、职业介绍场所等农民工集中的场所设立维权标识牌,公布违法用工举报电话,方便劳动者投诉举报。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按照诚信等级,分类实施监管。在劳动用工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通报一次新增和注销的用人单位情况。
  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划分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行政村执法责任区,明确执法责任人、执法标准、执法职权和执法任务,并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农村地区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要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在工会中聘请联络员,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形成劳动保障监察、工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等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运行机制。
  三、依法严肃处理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侮辱、体罚、殴打、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以及劳动条件恶劣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公安、劳动保障、安监等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的非法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安监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非法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农村地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延长职工劳动时间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开展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制度,卫生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饮食、居住条件要符合有关标准,建设、卫生部门依职权对其进行监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