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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4交通运管部门要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对明知驾驶严重超限超载车辆且又没有进行卸载的驾驶人员,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四)设置限行设施,保护农村公路。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节约建设和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在农村公路入口处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和限行设施,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农村公路。标志所需费用由县级政府按农村公路建设的渠道筹集,按公路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治超氛围。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治超宣传活动,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治超工作重大意义、正面典型和政策法规。对违法超限超载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市、县(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召开治超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省治超办对各设区市及有关部门的治超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对治超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治超责任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公路建设投资和养护资金。
  (二)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
  治超检测站(包括流动治超检测队,下同)实行交通、公安部门联合执法。交通部门负责治超检测站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处罚。公安交警负责拦截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并引导其进站检测、维护交通秩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超载车辆进行处罚。公安治安部门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治安秩序,明确负责人和主管民警,建立治安联防制度,依法打击威胁、殴打、伤害治超工作人员及恶意堵车、“车托”或以暴力形式干扰、破坏治超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监察、纠风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治超工作纪律和职责督察。对治超不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违反规定造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同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军区警备司令部负责非法超限超载军车的治理,不设警备司令部的地区由省军区指定某一警备司令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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