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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益性场馆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三、主要内容

  (一)公益性场馆的界定

  本意见所指的公益性场馆是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主导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博物馆、纪念馆、展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公益性场馆面向社会公众平等地提供基本文化服务,其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具有三个特点:服务产品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服务对象的普遍需求性、增进社会利益的公益性。我市公益性场馆具体名单由相关部门另行确定。

  公益性场馆原则上逐步实行免费开放,部分公益性场馆出于管理和维护需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可按规定通过出售门票的方式进行管理调控,以避免公益性场馆设施的超负荷运转。

  (二)新建公益性场馆的管理方式

  1.管理方式。新建公益性场馆日常管理原则上通过委托管理或服务外包的方式,由政府向提供管理服务的市场主体购买服务,实行管养分离。新建公益性场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管理服务的提供方进行协商并订立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费用、方式、要求等具体事项,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定绩效管理目标、强化绩效考核等措施,不断提高场馆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公共服务效率的提升。

  2.人员管理。新建公益性场馆原则上不增加常设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场馆管理中无法通过委托或外包的工作项目,确需增加维护人员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场馆的工作量,制定统一的购买劳务办法,提出购买劳务要求,相关部门核定必需的购买劳务的指标,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管理和技术雇员、向劳务公司购买劳务用工、向保安公司聘请保安等方式向市场购买劳务,变“养人”为“养事”,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3.资产管理。新建公益性场馆应严格区分日常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活动,原则上公益性场馆自身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公益性场馆占有的资产、资源具有市场化潜力的,在确保场馆公益性功能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按照《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锡财资〔2005〕8号)精神,实行公开招租。

  4.经费管理。新建公益性场馆提供公益性服务的管理运行成本原则上由政府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场馆因管理需要收取的门票收入、其他配套服务收入以及利用配套设施通过招商或租赁经营等方式获取的各类收入,均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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