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保障春耕生产顺利进行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8]5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区内化肥生产、经营企业,宁夏电力公司、长宁天然气有限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铁路局银川车务段、银川火车站、迎水桥火车站:
去年以来,化肥生产企业受原辅材料涨价影响,成本大幅增加,化肥价格涨幅较大。当前,我区即将进入春耕春播的关键时节,农民需要大量购买和使用化肥。为了遏制化肥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势头,尽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负担,保障春播生产顺利进行,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要求和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将加强我区化肥价格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
国家将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实行价格优惠,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供电、供气、铁路运输等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并保证化肥生产用电用气的供应。区内煤炭企业在春耕生产期间必须按照自治区政府调控的价格优先保证区内化肥生产用煤供应,不得提高化肥生产用煤价格。同时,化肥生产企业不得利用政府给予价格优惠的供电、供气生产化肥以外的产品。
二、加强化肥生产流通领域的价格监管
(一)继续对尿素、磷酸二铵和碳酸氢铵的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化肥生产企业要从大局出发,承担起社会责任,通过加强企业管理来努力消化原辅材料涨价因素,严格执行我局《关于稳定化肥价格和保障化肥供应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价商发[2006]28号)规定的现行化肥出厂指导价格。
(二)对未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地产复合肥,实行出厂价格提价申报制度。其中,对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宁夏开元化工有限公司和宁夏鲁西化工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由自治区物价局管理;对其它企业生产的复合肥,由地级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三)继续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其中:最高进销差率1.5%(不包括运杂费、储备费用和贷款利息),最高批零差率2.5%(不包括运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