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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51号)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应用与共享,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以及质量监督管理,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鼓励和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共享和交换制度以及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全省依法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以及提供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服务等具体工作,由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承担。
  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六条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落实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和责任制度,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还应当按规定经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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