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共布第一批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8]29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60号)精神,现将专供我区城市社区和乡村医疗机构销售的第一批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是专供我区城市社区和乡村医疗机构销售的定点企业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中所列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为国家指定的定点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继续执行我局其他文件中规定的价格。
三、若全区医疗机构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名称、生产企业与附表中所列一致时,要本着价格从低的原则,其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低于附表中最高零售价格的,继续执行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附表中最高零售价格的,必须执行附表中最高零售价格。
四、本通知自2008年8月20日起执行。
附表: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八年八月六日
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