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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8〕55号 2008年6月1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完成“到2010年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县城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的目标,促进污染减排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到2008年底:《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全部开工建设。未列入《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其他县城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项目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县城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80%以上,生活垃圾处理场达到设计能力要求。
  (二)到2010年底: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县城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并保证正常运行。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处理率分别达到80%和70%以上。
  二、加大筹资力度
  (一)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各地要采用项目“打捆”、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合资合作等融资方式,利用BOT、TOT、BT等建设运营模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积极搭建各种投资洽谈会、招商会,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市政公用事业资产运营公司等平台,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二)充分利用银行贷款。积极争取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外国政府赠款。当前要用好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三)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各市、县(市)政府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年度财政支出计划,保证城市建设维护税、公用事业附加和国有土地收益等地方财政收益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提高投入比例。
  (四)省级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省政府将安排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2008年至2010年安排资金57亿元,用于未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补助。
  (五)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充分利用“十一五”期间国家高度重视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我省未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纳入国家资金支持计划,取得更多的国家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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