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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贯彻有关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特种设备,要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到位。省质量技监部门要会同经贸部门,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制定有关锅炉、电梯节能减排方面的地方标准,各地质量技监部门要督促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要按照治旧限新、逐步淘汰的原则,尽快出台简易升降机地方标准,并用3-5年时间使我省建筑物井道内新装运货特种设备基本采用相对节能、安全的电梯。
  (三)建立新增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制度。全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有新增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由经贸部门会同质量技监部门对特种设备先行进行节能审查。除特殊工艺要求外,在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增锅炉项目,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四)建立节能型特种设备导向目录发布制度。省质量技监部门要会同经贸部门适时发布节能型特种设备导向目录,积极引导使用单位选用节能型特种设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省内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申报“节能产品”的国家认证,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向财政部推荐已通过省级认证的产品,并争取列入国家《政府采购清单》。各地在政府采购特种设备时,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特种设备。
  二、加强规划、加大步伐,强力推进集中供热和在用设备节能改造
  (一)积极推进区域性集中供热。各级政府要加强区域性综合规划,对于产业集聚、用户集中、符合联片供热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集中供热。有关部门在政策引导和行政审批工作中应加强配合,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在对新建、扩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的规划审批中,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用热情况,确定是否把集中供热设施作为一项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列入建设内容。对现有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内用锅炉相对较多、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园区管理部门应制订锅炉集中供热的具体规划和推进工作方案,并在2012年前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对于新建锅炉房等集中供热设施的,在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地下空间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尽量满足其对用地的合理需求,投资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要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集中供热的价格原则上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有条件的地区热价可由供求双方协商确定。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稳定供热,不得随意或故意停减产而影响用热单位的生产生活;如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停产的,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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