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8〕4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省质量技监局、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局、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积极推进“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切实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就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制度、严格把关,强化源头环节的节能监管和政策导向
(一)建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源头把关制度。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及相关机构在锅炉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监管过程中应当把能效指标作为监管内容之一,对已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应责成相关企业停止制造和安装。特种设备设计(含系统设计)、制造单位应积极开发研制高效节能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选用高效节能的特种设备,并充分利用装置或系统的余热余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在审核锅炉安全技术指标时,应当同时审核锅炉的结构型式、能耗指标、额定出力等与节能有关的性能指标;对不符合节能指标和安全技术指标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鉴定,相关企业不得制造、安装和使用。锅炉和换热容器制造企业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国家或省质量技监部门认可的能效测试机构测试,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方可批量制造。型式试验机构在对电梯和起重机械新产品进行型式试验时,应当对其能效进行测试,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方可出具合格报告准予制造。省外企业生产及国外进口的特种设备,无法提供有效能效测试或型式试验报告的,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的三个月内予以补做;测试结果不符合我国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应当予以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