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省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四、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副省长签发。
四十五、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进行报道的,新闻稿须经省政府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审定。
四十六、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需副省长列席会议的,由省长确定。
四十七、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拟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年度计划。凡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同意,报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批准。省政府召开会议,一般只开到设区市。省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四十八、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方案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省性会议,要提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四十九、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省长、分管副省长一般不到会讲话。省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省政府批准,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审批;邀请分管副省长出席会议,须报省长批准。
五十、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一、省政府各部门及各设区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