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我区电解铝行业电价优惠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8]7号)
宁夏电力公司、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关于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550号)精神,现对我区取消电解铝行业电价优惠等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2007年12月25日起,对我区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一、二期电解铝生产用电电价按我局宁价商发[2006]77号文件规定的目录电价中的“大工业电价”用电类型的电价标准执行。
二、对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一、二期电解铝生产用电暂缓征收2分/千瓦时的农网还贷资金和1分/千瓦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