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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核定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实施平台在工业布局调整企业土地收购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和费用主要包括企业搬迁补偿成本、相关融资费用以及核定的业务经费和工作奖励费。

  (一)企业搬迁补偿成本的核定

  1.整体评估。在各实施平台受托实施收购行为前,由市各实施平台和搬迁企业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收购企业的整体资产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其中:土地重置价以无锡市区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格为最高限价(对已取得土地的企业,结合实际出让价格合理核定),出让土地按全额补偿,划拨土地按70%补偿,租赁土地按50%补偿;房产(面积以产权证为准)及附属设施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因搬迁导致功能降低或者报废的机器设备等资产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实施平台可全过程参与整体评估,评估结果经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形成复审意见。

  2.方案见面。各实施平台根据复审意见与搬迁企业见面。如确有特殊问题需协调解决,各实施平台可提请市调整办召集国资、财政、审计、国土、劳动社保、纪检、监察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工作小组共同参加与搬迁企业的见面会。各实施平台根据复审意见,结合企业的反馈意见,向市调整办上报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方案,并对其中与复审意见不一致的搬迁补偿成本作专题说明,说明调整内容及具体原因并提出建议意见。

  3.组织会审。市调整办接到各实施平台上报的搬迁补偿成本方案后,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参加方案会审,最后以会签形式形成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方案的会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4.组织实施。根据市政府审定的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意见由各实施平台与搬迁企业签订收购协议,并作为市财政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各实施平台的资金结算依据,各实施平台不得自行调整。

  (二)实施平台融资费用的核定

  搬迁企业的土地出让后,各实施平台向市财政局提交融资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局出具融资费用核定意见书作为资金结算依据。

  (三)实施平台业务经费和工作奖励的核定

  搬迁企业的土地出让后,由市财政局按土地出让收益的一定比例核定实施平台的业务经费,并按搬迁进度的提前量给予一定比例的工作奖励(办法另定)。根据以上两项因素,市财政局出具业务经费和工作奖励核定意见书作为资金结算依据。

  四、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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