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核定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08〕162号 2008年6月12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7〕90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土地出让成本核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现就加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核定和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实施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目标任务书”要求,第三批82家重点搬迁调整企业作为土地收购和搬迁补偿的对象,12家部门和单位作为实施平台。今后需纳入本实施范围的工业布局调整企业由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二、实施平台
各实施平台作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工作的操作主体,与市国土部门就土地收购储备的前期业务形成委托关系。各实施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储备土地的前期工作,不得成为房地产开发平台。
(一)各实施平台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任务,在市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投融资平台的融资优势和管理优势,依据市政府审定的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方案,确保收购资金到位,确保与企业的收购签约到位。土地经收购后,统一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拍卖计划。企业土地收购过程中,实施平台融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如出现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调整办,并提出合理的解决建议。企业搬迁补偿结束后,各实施平台要配合国土部门按政策规定办理土地相关手续。
(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接收各实施平台受托收购的企业土地,纳入土地储备管理范围;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成本,结合地块出让情况支付成本资金;制订合理的出让计划,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地块优先安排上市。
三、成本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