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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无锡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一)救灾款物的集中。中央、省下达的救灾任务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县)、区接收的捐赠款项全额集中,统一归集,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缺口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市财政局设立无锡市抗震救灾专户,汇集抗震救灾款项收支财务业务。各市(县)、区统一将接受的救灾捐赠款项(含定向捐赠)按旬向市慈善总会和市红十字会汇缴,实行全额归集。定向捐赠款物尊重捐赠人意向,由各市(县)区列明定向捐赠的去向、用途、数量和金额,由市汇总报省同意后统一实施。市慈善总会和市红十字会按规范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将救灾捐赠款项划解市财政局设立的市抗震救灾专户,实行专户统一调度管理使用。各市(县)、区捐赠的物资存放在当地,并按照省市统一的要求调拨。

  (二)救灾款物的申请。接上级政府和部门下达的救灾任务后,由承担任务的职能部门,向市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办)提出使用救灾款物的申请,填写《无锡市抗震救灾款物申请表》,并附有关文件,包括任务的来源、任务的内容、实施任务的计划、所需款物的额度和完成任务的时限等有关材料。

  (三)救灾款物的审核审批。经市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列支渠道和金额后,使用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使用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使用救灾款的,由承担任务的职能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使用救灾物资的,由承担任务的职能部门向社会捐助接收机构提出用物计划,由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办理法定手续后调拨救灾物资。

  第五条 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化

  各市(县)区按照《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和使用信息定期公开,重要事项随时公开,始终坚持真实全面、及时快捷、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各市(县)、区根据市统一要求,应及时向市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抗震救灾款物收支情况报表。

  第六条 抗震救灾款物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做好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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