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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无锡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无锡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13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无锡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无锡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的办法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2008年5月30日)

  为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建立统一有序高效的应急机制,确保完成中央、省下达我市的各项抗震救灾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抗震救灾款物主要指统一用于支援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救灾和灾后重建的款项和物资。

  第二条 抗震救灾款物主要来源:

  (一)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无锡地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援助灾区和灾民向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主要是慈善会和红十字会)捐赠的款项和物资。

  (二)中央、省补贴资金。

  (三)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救灾资金和政府购买物资。

  (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 抗震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支援地震灾区灾民的衣、食、住、医、教育等款项;

  (二)用于解决地震灾区灾民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

  (三)用于地震灾区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用于地震灾区所需物资的采购和储运;

  (五)用于地震灾区转移来锡治疗护理伤员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用于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七)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 抗震救灾款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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