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16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推动落实省综治办、公安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公通字〔2007〕188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确定宜兴市官林镇等4个镇为市级试点单位,江阴市华士镇等8个镇(村)为县级试点单位。为认真做好这项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完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自防自救体系、夯实农村消防基础、控制和减少火灾事故为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和“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开展,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综治办、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建设局、财政局、农林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在市消防支队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各地要成立试点工作组,明确专人负责,根据《无锡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参考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工作计划,抓紧实施,及时通报试点工作情况。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7月10日前)
各地要抓紧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指导试点单位贯彻《标准》。各地动员部署情况于7月15日前报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11月30日前)
各地试点工作组要及时深入试点单位宣传贯彻《标准》,研究安排试点工作,督促试点单位按照标准要求自我检查、自我完善,逐项落实。试点期间,各地公安消防、建设部门要定期赴试点单位现场指导,必要时蹲点指导,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质量。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检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