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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2008)


  附表二: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Ⅱ)90号汽油(Ⅲ)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73506955
天津市6940 6475
河北省6940 6475
山西省7005 6630
辽宁省6940 6475
吉林省6940 6475
黑龙江省6940 6475
上海市6955 6480
山东省6950 6485
湖北省6985 6500
湖南省7000 6555
河南省6960 6495
海南省7075 6600
广东省701572256540
广西自治区7075 6600
宁夏自治区6945 6475
甘肃省6925 6495
新疆自治区6735 638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6955 6490
南京市6955 6480
杭州市6955 6490
合肥市6960 6495
福州市6990 6520
南昌市6960 6495
成都市7145 6695
重庆市7130 6660
贵阳市7105 6625
昆明市7135 6655
西安市6925 6485
西宁市6895 6505
注:1、表中汽油(Ⅱ/Ⅲ)是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的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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