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15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无锡工商局 2008年6月)
为切实解决在职业资格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有的地方、部门和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名目繁多、重复交叉等问题,杜绝一些机构和个人以职业资格为名随意举办考试、培训、认证活动,乱收费、滥发证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资格考试发证和收取费用各项活动,促进我市职业资格制度健康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44号)精神,现就我市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规范的原则和范围
(一)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实行清理规范、依法管理与改革完善、有序发展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清理、分步实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
(二)范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主要内容
(一)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根据国家
行政许可法,职业资格设置的权限在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所有涉及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及技能性职业工种的设置,均应由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各单位自行承接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均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按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在国家未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前,一律暂停。
(二)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应与举办单位(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一致,不得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考试、鉴定活动。开展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规范实施,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