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建委。制定城市节水规划,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开展各类节水型企业、行业创建活动,促进城市节水工作的深入开展。继续完善市区截污管网,督促污水处理厂建设除磷脱氮、污泥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逐步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提高到每立方米1元。加强对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确保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规范运行,产生的污染物达标排放。进一步加大建成区绿化建设力度,逐年提高绿化覆盖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逐步扩大城市集中供热范围。规范管理原有的风景名胜区,协调林业、环保等部门确定受保护地面积。负责考核指标中第9至14项共6项指标;配合市发改委整理基本条件的第3项指标所需的档案资料;配合市卫生局完成考核指标的第3项指标。
(八)市水利局。科学制定供水规划,协助市建委完成考核指标第9项指标的达标任务。
(九)市林业局。进一步规范建设森林公园,提高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质量。与市建委共同完成考核指标第14项指标的达标任务。
(十)市卫生局。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城市成果,认真解决城市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城市卫生水平。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管理。负责考核指标的第3项指标。
(十一)市计生委。保证计划生育国策顺利实施,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要控制在省确定的目标内。负责考核指标的第4项指标。
(十二)市统计局。提供模范城复查所需要的有关统计数据。
(十三)市环保局。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巩固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内在质量和层次。根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局对复查工作的要求,指导有关部门按指标考核要求整理档案。负责基本条件的第1、2项、考核指标的第2项、15至27项以及参考指标的第1项共17项指标;配合市发改委整理基本条件的第3项指标所需的档案资料;配合市建委完成考核指标的第10、14两项指标的达标任务。
(十四)市城管执法局。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噪声治理,及时查处夜间噪声扰民行为。
(十五)市档案局。协助市环保局整理档案。
(十六)国家统计局日照调查队。按规范开展公众对环境满意率的调查。配合环保局完成考核指标的第2项指标。
(十七)各区县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对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标准,参考市工作方案,制定本辖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的规划和措施,建立并落实环保工作责任制,健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完善创模档案,抓好辖区内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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