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项基本条件。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前列;
2、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其中,2、3两项为主要指标。
(二)27项考核指标。
1、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 万元;
2、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3、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4、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达到100%;
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达到85%以上;
6、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
7、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50%以上;
8、单位GDP 能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9、单位GDP 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10、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且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1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
12、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
13、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5%以上;
14、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达到10%以上;
15、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16、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17、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分别达到100%、90%、80%;
18、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达到80%以上;
19、万元GDP 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20、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10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达到100%,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达到80%以上;
21、危险废物处置率达到100%;
22、城市市区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且无劣5类水体;
23、城市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6%以上;
24、全年API 指数≤100 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5%以上;
25、城市建成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dB;
26、城市建成区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低于70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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