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总结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切实做好督查行动回头看工作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已基本结束,各单位要深刻认识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认真总结完善督查经验,建立督查工作长效机制。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持续深入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确保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坚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所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必须限期整改,对规定期限内不能整改合格的煤矿企业,依据特别规定,实施停产整顿。
四、突出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坚决防范瓦斯等重特大事故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坚持把瓦斯治理作为煤矿安全的重中之重来抓,在认真排查、治理隐患的基础上,把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做细、做实、做到位,把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安全生产的保障上。各煤矿要按照全国瓦斯治理现场会和《
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的要求,贯彻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落实 “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不断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做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要加强瓦斯抽采抽放,做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平衡、效果达标;要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强化区域性防突,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加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新标准要求,加强监测监控建设,确保稳定运行准确可靠。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做到管理到位。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巩固和扩大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认真开展2008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的数据采集和初审等各项工作。
五、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和矿井防治水工作,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8〕70号),加强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建立重大水害隐患及时撤人制度,建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抓紧除险加固,落实治理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安全预案。存在水患威胁的矿井,必须摸清本矿井与周边相邻矿井的关系,查清采空区和废弃矿井的积水情况,查清井下与地面导水裂隙情况以及地面塌陷情况,井下施工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要制订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发现问题,要积极采取有力防范措施。存在水患威胁的矿井,隐患没消除,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