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措施,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127号)要求,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把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各级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确保退役士兵培训费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到位。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继续实行安置计划有偿转移制度,用人单位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行有偿转移的用人单位,必须于计划指标下达后15日内提出申请,20日内将转移金交纳到当地民政部门,逾期不再受理。
四、坚持政府调控,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坚决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及早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工勤编制(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后勤服务人员的,应首先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切实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主动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退役士兵。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政府要按照《日照市考试考核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的规定,继续完善规范考试考核办法,采取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公平公正实施。对公开的每个环节都要规范操作,尤其是考核工作,一定要充分考虑退役士兵在部队的立功受奖和服役年限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因战因公伤残士兵、驻藏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要妥善安置好伤残军人,军地双方要加强联系,使滞留部队的伤残军人及时安置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