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06〕148号)规定,旅游企业用水价格与一般加工工业用水相同;旅游企业用电价格按照省里的要求统一调整。
14、新建旅游企业自正式营业之日起(新建四星级及以上标准的酒店须自获批星级称号之日起,但建成营业至获批星级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按纳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计算,前三年按30%给予奖励,后二年按20%给予奖励。奖金由受益财政列支。
15、对市内外旅行社组团进入景区实行门票优惠;一次性组团达到500人以上的旅行社或大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会议,给予更大比例的门票优惠;超大型团队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优惠比例。具体优惠措施由泰山管委及有关单位负责制定。
16、当年为我市输送游客量大、且在我市住宿的市外旅行社,实行年终一次性重奖政策,具体办法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制定。
对我市的旅行社,实行年终奖励政策。奖励主要根据输送人数、人均消费、在我市的住宿情况以及游览我市景区(点)的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制定。
17、将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性公务出访、考察学习活动推向市场,旅行社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代理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
18、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我市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大型展会,设置400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或相当于同等面积的特装展位)且70%以上展位是外地参展单位的,给予举办单位2万元奖励。
三、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19、实行旅游重点项目包保责任制。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实行市级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20、实行旅游项目审批服务责任制。市旅游局负责为新建旅游大项目的建设审批提供全方位服务,帮助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协助解决在项目核准、建设审批等方面的问题。
21、实行到旅游企业检查预先备案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到旅游企业检查,必须按照《泰安市规范对企业检查行为的办法》(泰政发〔2003〕15号)规定,到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备案,没有备案手续的,不得进入旅游企业检查或收费。